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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的实践基础

2024-01-10


社会实践是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基础。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把实践提到第一的地位,认为人的认识一点也不能离开实践,排斥一切否认实践重要性、使认识离开实践的错误理论”。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之第一和基本的观点,社会实践是所有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社会实践就有什么样的话语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是一个理论的体系、科学的体系,更是一个实践的体系。它以刑事诉讼实践为基础,是对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和刑事司法规律的客观表达,具有鲜明的实践特点。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应当随着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刑事诉讼实践向前发展了,就应该产生新的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同样,在刑事诉讼实践没有进步的情况下,也不能凭空制造概念,搞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的“大跃进”。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只能随着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展开。

建设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应当认真总结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实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所以,我们要积极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有国际影响力的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积极推动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建设要坚持“四个自信”。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概念、范畴和理论命题,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建设起到了奠基性作用。我们应该大胆使用并积极传播这些概念、范畴和命题,稳步推进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进入新时代以来,通过一系列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实践得到了新的发展,形成了一些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概念、判断和理论命题。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法院为主体而不是法官为主体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为主体而非检察官为主体的独立行使检察权,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司法独立”话语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坚持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的裁判实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有别于西方的“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参与刑事诉讼,并对他们的职权进行严格划分,要求他们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学习列宁检察监督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领导体制进行中国式改造,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法律监督理论”;在对被追诉人诉讼地位进行实事求是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成分但又避免其逻辑缺陷,形成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践中,坚决抛弃“以口供定罪”的专制证据观念,但也没有完全否定口供的证据作用,而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要求,形成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运用证据原则;对被追诉人认罪的诉讼价值进行充分肯定,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形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制度和相关程序,使我国的合意式刑事诉讼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这些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和命题,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符合诉讼规律,能够推动我国的刑事司法不断向现代化迈进。

总体上看,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建设虽有不少成就,但在国际上还缺乏影响力,能够表达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的概念、命题数量少,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核心话语,如诉讼目的论、司法公正观、诉讼模式论、证据规则等还是舶来品,还没有形成中国特色的理论表述。所以,建设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仍然任重道远。

当前,建设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面临两项重要任务:一是通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法治化、文明化和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深入总结我国刑事司法和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在刑事诉讼的核心概念和理论上,提炼出符合刑事司法规律,体现时代性、民族性和先进性的刑事诉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

建设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实践。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优化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强化司法人权保障,大力推进体现公平正义、现代文明、高效运转的刑事诉讼实践,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现代化刑事诉讼的共同特征;既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又能够充分地保障人权;既能实现公平正义,又能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刑事诉讼任务。

建设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面临的另一个紧迫任务,是在总结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提炼对话语体系起支撑作用的核心概念、基本范畴和重点理论,这是构成中国特色刑事诉讼理论和话语体系的基本元素。根据我国已经发展成熟的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当前要重点围绕以下四个基本范畴开展研究:一是总结我国刑事诉讼既重视人权保障又重视打击犯罪的司法实践经验,按照唯物辩证法“两点论”的思想方法和思维逻辑,对中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进行总结,提炼出概括刑事诉讼目的的中国式表述,为丰富中国特色刑事诉讼理论和话语体系奠定基础。二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我国推进刑事司法公正的新实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对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公正理念进行提炼,形成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公正观。三是总结我国刑事诉讼“阶段明显、循序推进、审判中心”的诉讼构造特点,提炼中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新概念,便于其在国际上传播。四是总结我国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形成的证据制度实践经验,提炼“以追求案件事实真相为特征”的证据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新理论。使之成为继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之后的第四个证据制度,形成系统化的刑事证据理论,扩大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作者 :王新清 高林

(来源:《法治日报》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