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门户 校长信箱
xzxx@cass.org.cn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关注 > 正文

媒体关注

【法制网】第五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在京举行

2022-12-19

□ 前沿聚焦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12月9日,第五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通过线上直播的形式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姜伟作主旨发言,清华大学副校长彭刚致开幕词。来自学界和实务界代表60余人参加了论坛。

杨万明表示,多年来,人民法院以长远的眼光看待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妥善处理自由与秩序、私益与公益、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保障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依法审理“大数据权属案”“网络游戏著作权案”等数字经济案件,加强规则指引。依法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筑牢信息安全司法屏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大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加强与院校交流合作,共同推动数字法治研究繁荣发展。

陈国庆指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从网络安全法施行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从数据安全法出台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陈国庆强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履职,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深挖关联犯罪,依法追溯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加强对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积极适应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推动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姜伟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字社会的建设急需数字法治保驾护航。数字法治包括数字法治化和法治数字化两个维度:数字法治化,是以法治化治理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社会建设;法治数字化,是以数字化赋能法治效率、法治效果,用数字技术推动法治方式变革、重塑数字正义形态。他认为,新时代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亟待研究与数字法治相关的一些重大课题,例如数字法学的学科构建、数字法治的规律阐释、数字正义的场景描述、实证法学的范式评估等。

彭刚指出,信息技术是把“双刃剑”,它的飞速发展为法治建设不断赋能,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需要不断探索新的法治路线、塑造新的思维模式、运用新的法治工具、创造新的法治空间,以应对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表示,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立法、司法机关对法治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如何保护好信息数据的经济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也是法律人面临的研究重点。本届论坛各个议题的提出都经过前期的反复推敲和深思熟虑,希望与会嘉宾借此机会碰撞思想、凝聚共识,期待法学界和实务界以本届论坛为平台开展深入研讨,携手迎接信息化时代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共同推动信息化时代下的法治建设蓬勃发展、法学学科高质量发展,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向荣表示,传统法治体系逐渐向数字模式延伸,法律与技术的融合发展成为新趋势,新兴信息技术的产生使智慧法治慢慢走进大众视角。智慧法治是现代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的产物,是国家治理进入信息化时代的必备条件。信息安全是目前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层面不断优化立法和加强监督,并对企业数据合规工作进行指导,信息化建设离不开法治建设,也离不开高素质法律队伍保驾护航。

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以本届世界法治论坛为对话平台,充分交流信息化时代的法治建设发展新趋势,共同探究信息化时代下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新模式。

“中国式现代化、信息时代与法学教育”单元由周光权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阐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关系,指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机制、文本、话语三个基本维度上创造了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分享了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思考,并从历史内涵、地位、标准、特征与构建难点五个方面展开分析,提出了“一二三四五”的构建路径,即一个导向、两个面向、三个标识、四个维度和五个要素。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指出,信息化时代下的法治人才培养要尊重法治基本规律、创新科研组织形式、打造新的学科体系,同时开展深层次国际交流。海南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王崇敏着重探讨了信息化技术在法学教育实践中的应用,从技术与教学的深度融合、教学模式的多维转变、信息化系统的对接与开发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郭雳从“目前治理现状及面临挑战”“现有治理体系的局限”“精巧规制理论”“精巧进路的具体实现”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文艺提出,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推进学科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学科、交叉学科、涉外学科的建设,并阐述了对学科体系重构的初步构想。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指出,在信息化时代下,要适应教学环境、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教学思维、培养路径等各个方面的转变。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认为,在大数据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必须保持开放,创新研究方法,开拓研究视野。

“信息化时代的法学教育”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丝敏担任主持人。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从信息化时代发展法学教育的新机遇、新挑战以及如何发展三个方面发表了看法。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指出,信息化时代的法治人才培养应注意共享与合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指出,信息化时代的法学教育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对学习、考核方式和学科建设体系提出了挑战,需要采取多样的应对方式突破目前的藩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柏峰从政法教育的历史出发,分析了大法治格局下建设新的政法教育的必要性,阐明了大法治格局下新政法教育的内涵。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冷传莉指出,我们需要积极回应信息技术对传统法学教育所带来的挑战,创新法学教育的模式,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更现代的教学方式,同时也不能忽视教书与育人之间的辩证关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认为,信息化时代的法学教育正在改变,也必然改变。

“以ESG促进企业合规建设”单元由盈科国际创始合伙人、全球董事会执行主任杨琳担任主持人。道琼斯中国区风险合规总监马建新从经营合规、人才培养、行业前景等角度阐释了ESG的建设方向,着重强调了ESG对于企业的重要程度。盈科美国联席管理合伙人Jesse Weiner从美国ESG的框架切入,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ESG推广时,需要将ESG所关注的内容纳入整个企业的战略发展体系中,并鼓励企业运用不同的评价体系来保证ESG信息披露机制的完整性。

“数字经济的法制保障”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从数字经济的基本法治问题,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数字经济的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与大数据服务的交易规则构建,数字经济的市场监管,政府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调整以及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七个方面介绍了数字经济的法治保障体系。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提出,数字时代正在从分配正义走向数字正义,数字正义的主要领域包括对数据信息的控制、基于算法的控制及通过算法的控制三方面,最终目的是通过数字法治让科技进步给社会带来普惠。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指出了数据确权的重要性,数据确权的核心是明确财产权益的归属,同时分析了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并指出应进一步围绕数据中的财产价值展开研究。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黎四奇指出,应警惕数字化记忆作为外部记忆沦为全景控制的机制,应当在被遗忘和记忆之间寻求平衡。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指出,目前数字平台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针对近年来电商平台显现的问题,应尽快发展出一些更灵活、有梯度、有弹性的平台责任概念体系,同时也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保持宽容审慎的态度。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指出,规范主义规制路径在平台责任认定与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不足,而功能主义规制路径则是平台企业责任规制的更好选择。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陆宇峰呼吁在智慧司法中合理设置程序,以促进数字正义,并论证了为“数字人权”提供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担任主持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指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应放在信息安全领域,在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应树立数字化思维,谨慎建构权利体系,采用整体化方式,用算法技术解决数据造成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中,应平衡数字经济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妥善界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审姚佳表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应在最大程度实现协同,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完全竞争或者排斥关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认为,应当清晰界定网络平台充当监管中介的权利义务边界。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详细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之界分的关系,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目标,相关法律规制机制的建构等问题。

“隐私、信息与数据的公私法规制”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公法和私法融合的特性,主要表现在法律渊源、调整关系、保护群体、保护法益、告知同意制度、损害救济、监管制度等方面。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指出,隐私利益保护的中西方差异来源于二者的文化差异,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独特的文化背景。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提出,平台发包系统和政府发包系统应当成为中央治理的两个抓手,它们代表了新型生产方式的两个方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余盛峰指出,数字时代隐私信息保护有三种解决范式,即控制范式、匿名化范式和PII范式,他对这三种范式引发的问题给出了具体解决方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健州提出“绝对权+特别限制”的数据财产权架构思路,明确了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利规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旭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指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还有更广阔的适用空间。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