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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2022-07-18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促进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健康、有序开展,规范办学项目的退费管理工作,维护办学单位学员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等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审批,由各办学单位面向社会招生的自行举办及合作办学的非学历培训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退费,是指各办学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应退还学员的培训费用,包括各办学单位根据发布招生简章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员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因故不能开班的或学员在报到开班前提出退学申请的,各办学单位应退还学员缴纳的除报名费外所有费用。

第四条 培训周期6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班学员在完成全部课时二分之一前提出退学的,根据学员实际发生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产生的学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退还剩余部分。学员在完成全部课时二分之一后提出退学,不予办理退费。

第五条 培训周期6个月以上的非学历培训班学员在完成全部课时二分之一提出退学的,根据学员实际发生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产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退还剩余部分。学员在完成全部课时二分之一后提出退学的,不再退还学费。如有特殊原因需退费的,须经办学单位研究审批后,方可退费。

第六条 学员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办学单位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应予退还,或经办学单位及学员本人(监护人)同意保留转入新开设相同培训班。如未招收新培训班,学员未学习课程的费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予以退费。

第七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办学单位劝退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予以退费。

第八条 学员未经批准由于自身原因缺课的,办学单位不予提供补课,缺课课时不办理退费。

第九条 学员提出退学退费的,学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出退学退费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申请办理退费手续,除提交书面退学退费申请外,还需提交已开具的完整发票或收据、发票未报销承诺书、学员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接收退费银行卡复印件。无法提供完整发票或收据、发票未报销承诺书、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的,不予办理退费。

第十条 办学单位在接到培训班学员退学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原则上,学费从原渠道退回。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将本办法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员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布,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二条 学员或学员监护人在退费问题上有异议的,可向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办学单位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申诉人。

申诉人对办学单位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办学单位书面答复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继续教育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