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第二期“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西三环学区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与知产力联合主办。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是时下的热点问题,同时也吸引了百余位业界人士参加。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主持本次会议。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副主任兼专家自治管理委员会主任金克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莉君教授致辞。金克胜主任指出,当前网络游戏行业的蓬勃发展给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高的要求,此次研讨会对于相关的制度、理念、体系、规则、原理、方法等方面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王莉君教授则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密切关注互联网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并对此展开深入讨论,希望通过努力构建互联网法治研究的平台和品牌。
本次研讨会围绕游戏地图的法律保护问题、游戏规则/玩法的法律保护、游戏的类电作品定性问题以及直播平台是否可以合理使用主播直播的游戏画面四个议题展开探讨。
游戏地图的法律保护问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张鹏、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穆颖、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一兴在本环节进行主题发言。
孙磊法官用自己丰富的游戏经验向大家展示了各种类型游戏当中的游戏地图,他表示不同类型的游戏地图本身具有不同的性质、意义和作用,且对游戏地图的法律性质作出了简要分析和比对,并提出在未来AR技术当中,游戏地图问题将会更为复杂。
张鹏研究员将游戏地图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汇编作品进行比对,通过两个日本的典型案例对汇编方针和汇编结果的关系以及汇编作品与游戏地图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了解读,并从汇编作品的法律保护角度探讨了对游戏地图的法律保护途径。
穆颖顾问提出了针对游戏地图的法律性质问题,从游戏地图作为当下著作权保护观点中的图形作品、美术作品的保护途径进行了探讨,并进一步提出游戏地图名称的保护以及游戏地图与其它元素相结合的法律保护路径。
吴一兴律师则通过玩游戏的经验讲述了游戏及游戏地图的演变过程,游戏地图的功能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趋势,这也体现了游戏开发商通过大量资源的投入往往赋予游戏地图更多功能。根据目前游戏地图暴露的知识产权问题,吴律师认为,除了用著作权对游戏地图进行保护外,也应当尝试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
游戏规则/玩法的法律保护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璇、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玥、小米游戏高级法律顾问丁岚围绕该主题进行了主题分享。
蒋舸教授主要围绕《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诉《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著作权纠纷一案,通过一个案件及两份判决,从此类案件及判决中引发并分享了关于“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使用”的思考。
张璇法官从司法保护角度对游戏规则的保护情况进行了介绍,当前共识是应当对游戏规则、玩法进行保护,分歧在于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分别对两种保护方式进行详细分析。
刘玥律师首先概述了游戏玩法的现状,并通过相关案例介绍了游戏规则的司法实践认知。而对于游戏规则的法律保护途径,刘玥律师提出并分析了五点可能性:通过计算机软件方式保护、利用拆分法保护、将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保护、直接作为作品类型予以保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丁岚顾问向大家介绍了对于游戏公司而言,在游戏玩法及规则保护方面的法律困惑。她对游戏规则进行了历史性梳理,指出在游戏规则背后,游戏公司所包含的投入及相关利益。并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专利法三个角度分析了当前对游戏规则的法律保护途径和对策。
游戏的类电作品定性问题
第三议题与第四议题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德成主持。
关于游戏的类电作品定性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兰国红、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科进行了发言。
卢海君副教授提出,对于游戏的知识产权问题,首当其冲的是要对游戏作出定性,以及参与性、控制性、穷尽性及固定性是否对游戏定性产生影响。其次卢海君副教授认为游戏定位于类电作品更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最后,对于任何作品包括视听作品在内,其版权保护的时候要注重整体性极为重要。
兰国红法官提到对于网络游戏定位,时下有两个观点,一是作为一个整体构成类电作品,二是不应当认定为电影类作品或单独创设一种作品类型。而对于游戏定位成类电作品,兰国红法官从作品类型与权利范围、保护期限、侵权免责条件、立法目的以及涉及到的行业利益调整等问题分享了她的看法。
胡科律师从游戏作为作品的可能性引入视频游戏作为类电作品的可能性,比对类电作品的定义,胡科律师讨论了视频游戏是否能满足构成类电作品设置在一定介质上,有一切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是方式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三个要件,并指出可以把游戏规则视为各种可保护元素的组织方式,从而构成著作权法可以保护的表达。
直播平台是否可以合理使用主播直播的游戏画面
本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樊雪、斗鱼直播高级经理李文秀、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傅钢进行了主题分享。
刘晓春主任就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与权利归属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玩家进行游戏操作时产生的游戏画面是否属于创作过程必须根据不同游戏特征进行不同类型化的分析。刘晓春主任简述了游戏直播画面合理使用的分析思路,应当把不同的游戏、使用操作行为进行不同的类型化思路、进行类型化的分析,不能以“转换性使用”的概念一概而论。
樊雪法官由近期网易诉华多案引入,提出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问题而言关键在于该保护谁的权利,对于被告方直播公司最常使用的合理使用理论作为辩护的观点,业界存在不同观点,对此樊雪法官与大家分享了自己不赞同合理使用但不排除的观点。
李文秀经理简要分析了当前直播画面的两种分类,对于其中非官方赛事的直播画面而言,李文秀经理与大家探讨了两个方面:一个是现行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探讨,另外是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的发展——转换性使用。
傅钢律师首先提到对游戏行业的观察问题,其次直播平台尤其是专业的网游平台行为已经落入著作权保护情况下,直播平台的竞争行为是否落入合理使用问题涉及到对合理使用范围的把握。并分析了游戏直播与美国通过四步检验法归纳出的转换性使用之间的对比。最后,傅钢律师认为行业之间可以用版权许可替代合理使用。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通过本次活动可以直观的感受到,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多的诉求,司法实践中也在积极的进行探索。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将继续关注互联网法治领域具有前沿性和国际性的问题,组织讲座、沙龙、论坛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搭建各界交流对话的平台,推动互联网法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