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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章程

                                

                 (2017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7月24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社会

                    科学院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隶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一所以科教融合为办学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文科大学。

20175月,经党中央同意,教育部批准,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为基础,整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教育及部分研究生教育资源组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成立于1978年,经邓小平、叶剑英同志亲自批准设立,是直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生培养基地,也是我国最早成立的研究生院,为党和国家培养了一大批哲学社会科学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以笃学、慎思、明辨、尚行为校训,致力于培养政治可靠、学术精湛、视野开阔、人格健全的哲学社会科学顶尖研究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流文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明确学校办学使命,规范学校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中文简称为中国社科大,英文缩写为UCASS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多宝路北。办学场所包括良乡校区、望京校区。学校可以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法定住所或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监督,独立依法履行办学职责。中国社会科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  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  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  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  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  根据国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规定,设置组织机构、配置人力资源;

()  根据国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并实施分配和奖励制度;

()  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  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学校办学质量。


第二章  办学指导思想、方针和特色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培养合格人才。

第九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学习好、理解好、把握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聘用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领导骨干和教学骨干担任学校各级领导、辅导员和授课教师。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部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建设。

 学校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流文科大学为目标,坚持“入主流、入体系,一体化、一盘棋”的办学方略,构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为引领,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冷门绝学、新兴交叉学科相互支撑的学科体系。在研究和遵循现代高等教育规律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办现代高等教育规律基础上,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高等教育之路。

第十  学校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十  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流文科大学”的办学定位,坚持“科教融合”的办学特色,坚持“小而精”的教育规模,探索“研究型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夯实基础、鼓励创新、统一要求、个性培养”的教育教学体系,开展“政治可靠、学术精湛、视野开阔、人格健全”的全人教育。

第十  学校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雄厚的学术科研力量,组建包括特聘教授、岗位教师、专职教师、研究生导师在内的“四位一体”的专任教师队伍,努力建设政治立场坚定、理论素养深厚、学术造诣精深、师德师风高尚、年龄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为构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人才培养体系和课程教学体系,提供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支撑。


第三章  学生

第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中国社科大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选修课程、转专业,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  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  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  尊师重道,团结互助,诚信质朴;

()  积极主动完成学习研究任务,遵守学术规范;

()  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学业、就业和创业指导,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依法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培养与管理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包括特聘教授、岗位教师、专职教师和研究生导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  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依照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  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就职务和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 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足工作岗位,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 积极培育优良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规范;

() 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为教职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服务等人员,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或中国社会科学院指定的常务副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  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统筹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工作;

(八)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十)  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  拟订学校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及措施,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组织开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运行等工作;

()  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党委常委会决议,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

()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  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其他校务会议;

()  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拥有最高决策权。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会议成员为全体党委常委。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如校长不能出席,可委托一位副校长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组织与党政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评议组织,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审议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和调整方案;审定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党政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党政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相关工作方案、规划、计划和有关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落实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面向社会依法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议事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有序地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学校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以及由学校依法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办法;

() 负责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制定并实施学生培养和教学计划;

() 依据学校授权负责学院内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 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 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议事制度和决策方式。对于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层面筹措教育经费,努力增加办学投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内部控制、财务公开、内部审计监督等管理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实施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接受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全面推动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学校取得或者形成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

第三节 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校史、医疗等服务平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打造智慧校园,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公开在办学活动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中国社科大教育基金会,负责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与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推进校企、校地合作和协同创新,搭建政产学研用合作平台,通过人才联合培养、协同科研、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服务国家、地方发展,推动教育质量提升、文化繁荣、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各办学时期学习、工作的人员和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

第六十九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学校为校友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支持校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依规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徽核心图案为五角星和书籍,两侧是雄鹰翅膀,周围是学校英文名称,下方是学校中文名称和建校时间。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旗面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周围是金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标准色为红色。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人文之光》。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17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