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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草案)                        
                       

序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的基础上,于1977年5月建立,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学科齐全,人才集中,资料丰富的优势,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进行创造性地理论探索和政策研究,肩负着从整体上提高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水平的使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成立于1978年,是经邓小平、叶剑英亲自批准设立的直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生培养基地,也是我国最早成立的研究生院,其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文和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以真正把学生培养成为共产主义接班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为培养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训为“笃学 慎思 明辨 尚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明确学校办学使命,规范学校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简称中国社科大)。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简称UCASS)。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学校可以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法定住所或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监督,独立依法履行办学职责。中国社会科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 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 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

(三) 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 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 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七) 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的配置,聘任教职工;

(八) 制定并实施分配和奖励制度;

(九) 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十) 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二章 办学指导思想、方针和特色


第八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方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教学导向,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生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真正把学生培养成为共产主义接班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办成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九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学习好、理解好、把握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聘用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领导骨干和教学骨干担任学校各级领导、辅导员和授课教师。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部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建设。

第十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委、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建设一支坚强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队伍,加强学生中党组织建设、共青团建设,注重发展培养学生党员。

第十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学导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坚持以培养共产主义接班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为根本任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定不移地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生,把学生培养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知识全面、信仰坚定、理论扎实的社会主义文科大学的合格毕业生。建设一支过硬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十三条 建设一支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学术造诣深厚、教书育人典范、年龄结构合理的一流师资队伍,构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的学科专业体系和文科教材体系。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四)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六) 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七) 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尊师重道,团结互助,诚信质朴;

(三) 积极主动完成学习研究任务,遵守学术规范;

(四) 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养与管理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在学期间,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 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 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就职务和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 教书育人,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 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为教职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或指定的常务副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统筹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五)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 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 拟订学校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及措施,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开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运行等活动;

(三) 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党委常委会决议,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 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其他校务会议;

(八) 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纪委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



第三节 学术组织与党政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校长聘任;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可由校长提名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评议组织,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部、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合署办公。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权力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照学科门类或授予学位类型设立若干分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面向师生、民主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学校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含学部、系,下同)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以及由学校依法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 进行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 负责学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 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 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分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学院的书记、院长、副书记和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六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层面筹措教育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采用以集中核算为主的会计核算方式。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



第二节 资产和产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包括属于学校所有、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促进产学研结合,拓展社会服务职能,依法投资举办企业并获取投资收益。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代表学校对学校直接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校史、医疗等服务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支持办学。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公开在办学活动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与国(境)内外的联系和合作,以及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推进校企、校地合作和协同创新,搭建政产学研用的合作平台,通过人才联合培养、协同科研、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服务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推动教育质量提升、文化繁荣、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为校友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支持校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徽核心图案为五角星和书籍,两侧是雄鹰翅膀,周围是学校英文名称,下方是学校中文名称和建校时间。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旗面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周围是金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标准色为红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歌》。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月 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