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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2022-06-16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社会的要形式,是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服务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充分发挥大学服务社会的作用,切实保障我校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提升继续教育质量,严格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以下简称教育培训),以及开展继续教育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办学单位)。

第三条  学校成立继续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继续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二)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进行立项审批;

(三)对继续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

(四)对继续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

(五)对继续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

(六)管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审核发放继续教育证书等。

第四条  继续教育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项目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分配,除管理费、水电费、住宿费、场地费及各项代收费由学校按规定收取外,学校不再收取其他费用,鼓励各办学单位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章  办学单位

 

  学校各院系等教学单位、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黄埔高等研究院、深圳研究院,具有开展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非实体研究机构,原则上不开展教育培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展教育培训项目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获准后,与具有办学资格的办学单位合作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教育培训。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冠名的社会团体及学校师生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一律不得设立以学校名称冠名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办学单位同境外机构合作成立教育培训机构或合作教育培训项目,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严格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在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备案。

  办学单位须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管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办学单位从事教育培训的内设机构须在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备案。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任何教育培训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机构,包括控股、参股及与外单位合办的机构。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活动,负责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二)负责继续教育项目立项申报;

(三)拟定实施方案,包括招生宣传、培训课程计划、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合同管理、经费列支、结余分配等;

(五)教育培训项目的师资管理、学籍管理、学员管理、学员考核等;

(六)其他与教育培训项目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教育培训项目申报与管理

 

  办学单位举办教育培训项目须报继续教育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涉外项目,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办学单位在报批前不得开展任何实质办班行为,否则不予审批。

教育培训项目报批时(含分多期举办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一项目(一期)一报。分多期举办的社会招生项目,原则上不多期同时立项。

办学单位须按学校批准的立项方案实施教育培训项目,如需变更,须在项目或活动开展前向继续教育管理中心报备

  办学单位在立项时,要坚持教育培训工作为学科建设服务、为学校争创“双一流”大学服务的原则。各院系要严格围绕和依据自身学科建设专业范围设计和举办教育培训项目,避免教育培训在校内出现不正当竞争。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深圳研究院、黄埔高等研究院等应积极开展委托教育培训项目。继续教育学院、深圳研究院不再举办在职课程培训班、高级课程培训班项目,此类项目交由各院系举办。

第十  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教育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管理中心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未经学校批准,办学单位不得开展任何与学历学位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如学分转移、课程互认等),在招生宣传和实施过程中不得与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套接,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等(包括专业学位)名义举办教育培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项目名称也不得含有MBA、EMBA、DBA、MPA等专业学位专用英文缩写以及教育部等上级文件禁用的词语。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办学单位应严格按照获得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禁止变换、变造项目名称进行宣传。招生宣传广告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内容必须真实、清楚、准确,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损害学校声誉。招生宣传材料需报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审核,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  办学单位负责学员管理,明确纪律要求,引导学员从严治学,做好学员服务,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出售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教师和学员的个人信息。

  教育培训中涉及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须纳入涉外渠道管理,严格遵守涉外项目相关规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合作管理

 

  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为原则,鼓励办学单位之间合作开展教育培训。开展教育培训合作的办学单位之间需协商确定一个主体办学单位,其余为协助办学单位。其中,主体办学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监管、经费分拨和结业完成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十条  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当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单位进行代理招生

第二十  办学单位需与校外单位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其信誉、资质和实力,如合作方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与校外单位签署合作协议的,原则上使用学校提供的范本,维护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清晰地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义务涉及合同文本变更的,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校外合作单位的选择及合同重要内容的确定,须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生系在其所在研究所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

二十  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前,须报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审批,继续教育管理中心主要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其中涉外合作协议(合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再报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  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开展合作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协议(合同)执行,掌握办学主导权,不得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第五章  教育培训财务管理

 

第二十  办学单位教育培训经费及与教育培训相关的会议、论坛等收入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上级及学校财务规定,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  办学单位进行教育培训的收入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全额汇入学校指定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自行开立任何形式的银行账户收取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资金。

为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学校有权对办学单位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第二十  教育培训项目收费由办学单位根据办学实际合理定价,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办学单位不得授权合作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代收教育培训相关费用,严禁合作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  培训费到账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或校属独立法人机构向委托单位或学员统一开具票据。办学单位不得向委托单位或学员开具加盖办学单位公章的收据等收费证明。

第二十  办学单位使用校内资源的,应严格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二十九  教育培训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按项目期次结算。办学单位在申报培训项目时须提交每个项目的预算报告,在结业后须2个月内提交每个项目的决算报告。

三十  教师课酬的发放对象须与项目执行课表中授课教师保持一致,发放金额须严格依照实际授课量与课酬标准计算,不得向未参与授课的人员发放课酬。

第三十  劳务费列支严格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内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  各办学单位应严格执行我校的教育培训管理费相关规定。

 

 

第六章 办学质量控制

 

第三十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办学单位作为办学主体,应高度重视教育培训的办学质量,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三十  实施学校与办学单位两级督导与评估制度。学校与办学单位分别成立教育培训督导组,对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办学单位对教育培训项目的设计、实施、管理、绩效及课程教学的水平、内容、方法、效果等组织开展评估,学校进行抽查。

 

第七章 队伍建设及管理

 

第三十  办学单位须积极建设相对稳定的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优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选聘思想政治素质高、师德师风过硬和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好的授课教师。办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兼职教师的,需报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  办学单位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外教师签订协议须明确约定签约教师对外不得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师的身份开展活动;一旦发现签约教师违规行为,办学单位有权终止协议。

第三十  办学单位应坚持从严治教原则,建立对教育培训教师授课内容的督导制度。严格课堂授课纪律,严禁在讲台上散布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严禁传播违宪违法、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三十  办学单位须建立相对稳定的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可根据需要自行聘用培训项目工作人员,所需经费从办学单位项目创收经费中列支。从事教育培训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办学单位应对其进行上岗培训和各类专项培训。工作人员应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含研究生系)全职人员。分管领导、经办人员、从业人员须在继续教育管理中心报备。

 

第八章   结业发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的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由办学单位代为发放。

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并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第四十条  办学单位应在培训项目计划结业日期前及时向继续教育管理中心提交结业申请。继续教育管理中心批准结业后发放结业证书。不需要发放结业证书的培训项目也须按期办理结业手续。

逾期不申请结业,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该项目或该办学单位的其他项目采取停办、停止培训费分配、停止审批新项目等措施。

第四十  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发放后有损坏或数据错误的,应将作废的证书交回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后方可换领新证书。结业证书遗失不补,可由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出具继续教育结业证明。

 

第九章 违规办学的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四十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纪委办公室、财务处及继续教育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损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声誉和利益等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及事件。

第四十  各办学单位须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开展教育培训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继续教育有关办学规定的,一经发现,办学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取证,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十  如有违反学校规定,对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违规单位或个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将部分或全部教育培训收入上缴学校。

(三)暂停违规单位办班申报资格。

(四)追究违规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相应组织处理。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